本帖最後由 梦青萍 於 2010-5-18 11: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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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者,他一生最大的功绩就是主持了晚清修律。在这场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的过程中,沈家本复杂而深邃的法律思想被充分折射出来,而他的刑事法律思想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文,即从其思想的渊源及其核心内容来一探玄微。笔者认为,他反对酷刑,主张轻刑,废除刑讯逼供,死刑唯一的人道主义思想;反对比附援引,类推断案的罪刑法定思想;主张满汉各族在刑法面前皆为平等,删除旧刑律中体现封建不平等性条文的刑罚公正思想;改革监狱,改良狱政的行刑理念有机构成了他博大的刑事法律思想体系。虽然,晚清修律以失败告终,沈家本已经逝世,但是他这些思想却永远保留下来。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正在努力架构和谐社会,我们回过头来审视沈家本的刑事法律思想,可以发现,他的这些朴素思想依然对当今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变道修律 沈家本 人道主义 罪刑法定 刑罚公正
引 言 在晚清修律中,深谙旧有法律,又研习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沈家本,提出了“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及先从事编辑”的理念。在他的主持下,修改了《大清律例》,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进而开始制定《大清新刑律》。在这部法律中,笔者认为,他兼容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中华法系理念;发展了“人格平等,改重为轻,反对刑讯逼供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采纳了“反对比附援引,类推断案”的罪刑法定思想。在此基础上,沈家本更是以前所未有的胸怀,引进了“假释制度、刑罚必求公正、监狱非为罪犯惩戒场所,而为改造场所”的诸多西方先进刑法观念。可以这么说,沈家本不愧为是“慧眼看中外的近代法律第一人”。
一、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背景和渊源 (一)内忧外患的晚清政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正处在一个剧烈动荡的时代。放眼国际,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而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美国一跃成为经济上最发达的帝国主义国家,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国力日益强大,从而要求重新刮分世界殖民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也不甘心旧有殖民地格局被打破,这样势必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兵戈纷争态势。此时的中国,自鸦片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后,逐渐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国家,这种特殊的国家形态,会在国内的政治、经济层面上造成混乱。我国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态势,民族工业开始兴起;洋务派采用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创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林则徐,魏源,严复的“睁眼看西方”思潮也让进步的中国人学习了西方先进理念,维新人士试图用资本主义立宪制来改造晚清政府,在康有为上书光绪帝指出:“瓜分大祸,迫在眉睫,必须当机立断,迅速维新变法,否则皇上与诸臣求长安布衣而不可得矣!” 于是一场光绪皇帝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在中国开始了。然而,以康有为和梁启超为首的维新领袖,终是些不谙熟政治手腕,饱读圣贤书的文弱书生,而他们的支持者光绪皇帝,亦无其母慈禧太后的老辣,是故,当维新派倚重的袁世凯告密后,中国大地就上演了戊戌政变。可以说,20世纪初的中国,在此血腥事件后,更显得风雨飘摇。
和上层建筑力求变革相对应的是,西方列强的侵入,通商口岸的开放,必然导致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加强,中国同西方之间的矛盾加深。这样各地的教案不断,通商交涉事件频发,处理这些事件的法律依然是晚清政府沿用至今的乾隆五年修订的《大清律例》,这部法律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中国封建传统立法思想的延续,内容更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有本质的区别。在这样的背景下,自鸦片战争后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西方列强均以中国的法律是专制野蛮落后的,无法保护其在华的权益为由从清王朝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从而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的独立完整。对此沈家本曾有一段论述:“另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借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主权日削,后患方长。此毖于时局不能不改也。”
让清朝政府痛下决心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这次事件后,晚清政府被迫签定了《辛丑条约》,加重了清朝政府的统治危机,在光绪28年(即1902年),清政府在和各国修订通商条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虚假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目前状况,“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这些允诺,让晚清政府看到了收回治外法权的曙光,推动了修律活动的开展。慈禧太后两次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 妄图通过新政来挽救颓废的晚清政府。在既有上谕的前置下,各地督抚闻风而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此三折为江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奏陈,详细陈诉了变法求“变 道”之意,朝廷阅之后,于光绪二十八年,颁发诏书:“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务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 也正是刘坤一、张之洞的保举,法学大家沈家本走上了历史舞台,领导了轰轰烈烈的“晚清修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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